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易字第1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四三一號
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中和
陳育仁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吳中和右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被告甲○○出生年月日原載「(民國00年0月0日生)」更正為「(民國000年0月0日生)」。
原判決第一頁第十六行起所載原審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八八二號」更正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八八二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本院九十年十月三日所宣示之判決有如主文所載錯誤,爰裁定更正之。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胡森田法官姚勳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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