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撤緩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撤緩字第22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文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聲請撤銷其緩刑宣告(106年度執聲字第23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文萱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文萱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
105年8月25日以104年度原訴字第7號、104年度易字第22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並應於該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下同)20萬元,暨應參加法治教育5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於105年10月11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經傳喚到案後稱因其另有案件審理中,不願意履行緩刑所附條件,願撤銷緩刑,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又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緩刑宣告,刑法第74條第
2項第4款、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文萱因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罪,經本院於105年8月25日以104年度原訴字第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並應於該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20萬元,暨應參加法治教育
5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於105年10月11日確定等情,有前開判決書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嗣該確定判決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
106年度執緩字第148號案執行,且於106年6月13日傳喚受刑人到案執行時,受刑人陳明:沒有要繳納20萬元,因為伊後面有1件8年2月的,也是會被撤銷等語(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6月13日訊問筆錄)。嗣經本院傳喚受刑人到庭,受刑人亦稱:沒有意見等語(見本院106年10月27日訊問筆錄)。上揭受刑人僅因有他刑事案件繫屬,預期可能遭受有罪判決而不願履行前開緩刑條件,非因該受刑人於該案判決確定後有何新生成之特殊原因致不能履行前開負擔,況受刑人既未對本院104年度原訴字第7號判決、10
4年度易字第2266號判決提起上訴,致該案因而確定,可徵受刑人已折服該案判決,並對該判決所定之負擔條件予以認同,卻於嗣後無故不履行該判決前揭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
4款規定所宣告之負擔,顯係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履行該負擔甚明,足認其違反情節重大,本院認為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許自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萱穎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