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01號原告乙○○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教倫 律師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99年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6日
民事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6日
書記官王毓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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