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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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01號原告 洪增芳
張秀華 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謝仁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所為之98年度訴字第401號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之當事人欄所載原告洪增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原判決之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情形,應更正其記載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民事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書記官王毓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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