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36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聲請人自民國98年迄今「每月」實際薪資所得證明(包括薪俸、各種津貼、獎金、輔助費)、薪資收入期間(本項應提出具體證明文件釋明,如薪資袋、薪資轉帳帳戶資料、薪資明細表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勿省略、遺漏記載)。
二、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
三、聲請人每月實際必要支出之項目及金額等支出之證明文件(如最新之租賃契約書)。
四、受扶養人等是否尚有其他依法應負扶養義務之親屬?若有,併應提出此等親屬之96年度、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又其有何不能負擔扶義務之正當理由。
五、請具體陳明與國泰世華銀行協商時,該行所提供之具體清償條件內容、協商不成立之原因。
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書記官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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