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5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巳○○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酉○○、丁○○、子○○、辰○○、乙○○、丑○○、 洪佩瑜石仟 右、辛○○、癸○○、卯○○、午○○、戊○○、己○○、未○○、庚○○、申○○、丙○○、寅○○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稱(洪佩瑜或壬○○?)。
二、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稱( 石仟右 或甲○○?)。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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