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破字第3號聲請人甲○○即清算人號4樓.相對人保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簡維能 律師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保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7日所為之裁定,有誤寫之情形,經相對人公司之破產管理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二項括弧內「事務所設台北市○○○路○段○○號9樓」之記載,應更正為「事務所設台北市○○○路○○○號11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破產之程序亦準用之,破產法第5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宣告破產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2月12日
書記官蔡東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