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402號上訴人即被告中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1402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榮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書記官胡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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