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易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易字第2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即被告甲○○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千元,由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孫啟強
法官曾子珍法官呂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書記官林介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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