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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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22號原告謝○杰上列原告與被告文○宣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叁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文○宣在蒙古國之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文○宣為蒙古國人民,有原告之戶籍謄本1件、兩造之結婚登記證影本各1件附卷可稽,又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被告之入出境紀錄核閱,確認被告目前並未居住在國內,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103年11月27日移署出 管婷 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檢送之入出國日期紀錄1件在卷可憑,是本件訴訟文書應針對被告蒙古國之住居所為送達,始為合法。查原告起訴於起訴狀上僅記載被告住蒙古國,並未載明被告在蒙古國之住居所,致本院無法送達訴訟文書予被告,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原告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書記官謝麗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