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12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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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1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易字第127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麗玲(原名莊麗娟)
陳瑞賢周寶童 李詩蘋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0
786號、第20895號、第21388號、第23541號、第23542號、
103年度偵字第3799號、第4048號、第4335號、第5203號、103年度偵緝字第536號、第537號、第538號、第539號、第5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壹佰零參年柒月拾陸日壹佰零參年度審易字第壹貳柒柒號案件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以民國103年7月16日103年度審易字第1277號案件當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郁惠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