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審訴字第1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訴字第132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榮輝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榮輝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游榮輝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000元,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林宜靜法官郭俊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昱廷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