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80號聲請人 陳柏彥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非發票人,亦非受款人,請更正聲請狀上正確聲請人名義,並提出正確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聲請人名義應與票據權利人之名義一致)。
二、提出正確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票據號碼HD0000000金額欄未載、票據號碼FA0000000發票人及金額記載不清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