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2號原告 張麗芬 訴訟代理人 邱聰安 律師被告 林建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35,238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141.78平方公尺×當期公告現值12,100元/平方公尺)+系爭建物之課稅現值519,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3,176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之裁判費12,979元,尚應補繳10,1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趙彥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書記官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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