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014號債權人日光流域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芳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曹麗芬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含管理委員會名稱、現任主任委員姓名)之證明文件。
二、釋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若無,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三、表明請求利率(無約定者,得以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四、聲請狀所載請求金額38,580元,與原因事實不符,是否有誤載?如是,請具狀更正。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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