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22號原告謝○杰被告文○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復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4年1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書記官謝麗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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