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淑敏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民事庭法官許蕙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書記官黃靖雅附件:
一、金融機構於債務人毀諾後,業已提供「毀諾後個別一致性協商」之管道(即由債務人先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俟該銀行提供還款條件後,詢問其他債權人是否願意比照同一條件辦理)予債務人,請說明提起本件聲請前是否曾申辦此協商程序?如有,請說明協商經過及結果;如否,請於一個月內逕向最大債權銀行萬泰銀行詢問辦理,及向其餘債權人(含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詢問比照辦理事宜,並應於完成協商後,陳報已知之債權額及與各債權人協商結果。
二、債務人表示曾經債務協商成立,嗣後毀諾,請說明毀諾之正確時間、毀諾係有何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履行困難?並請提供相關事證及毀諾當年度財產及所得相關資料供參。
三、聲請人請說明最高學歷、過往工作經驗、最高收入(月薪)、目前有無工作?〔如為臨時工,請詳加說明工作地點、內容、雇主或工頭之姓名及連絡方式、每月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應檢附工作證明及薪資證明文件(如薪資轉帳存摺、薪資單等影本)。若聲請人目前擔任臨時工,此與更生程序償還期間,需有固定收入之要件不符,請說明欲如何提出更生方案及能否提供履行債務之相關擔保。
四、聲請人請載明目前同住家屬之稱謂及人數?家庭生活費用如何分擔?並請敘明各項家庭生活費用之具體細目(如:膳食、衣服、交通、教育、保險、醫療等)、支出金額及提出相關單據供核。另請併說明租賃房屋之屋主與聲請人有無任何親友關係?
五、聲請人家庭是否領取政府、社福單位或慈善團體發給之中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例如租屋津貼)?若有,起迄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證明文件(如存摺影本)。
六、請說明配偶 張貴堯 目前有無工作或其他收入?如有,其服務單位、服務地址及每月薪資若干?及配偶有無分擔子女扶養費用及家庭生活費用?如無,原因為何?如有,分擔方式為何?
七、聲請人陳報每月薪資收入新台幣18,000元,惟每月必要支出高達新台幣26,200元,收入顯已不足支應必要支出,請說明欲如何提出更生方案及擔保該方案之履行?本件有何更生之實益?
八、債務人雖記載無財產。惟若有開立銀行帳戶,縱存款金額不高,亦應記載。又日常使用之交通工具、生財器具、購買之保單或股票等類似有價證券,亦屬財產之列,請自行查明有無漏載,如有漏載,應予補正。如經本院查獲有記載不實之情事,依法得駁回本件聲請,請予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