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7824號
原 告 天賦智能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志成
訴訟代理人 周菀儀
被 告 康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設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5
,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結果1件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被告住所地
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