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勞上易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補償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勞上易字第4號反訴原告甲○○反訴被告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補償金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反訴原告之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反訴之標的須與本訴之標的或其防禦方法有相牽連,始得提起反訴,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所稱相牽連者,係指反訴之標的與本訴之標的,或反訴之標的與防禦方法間,兩者在法律上或事實上關係密切,審判資料有共通性或牽連性者而言。本件本訴係由反訴被告依切結書之法律關係,請求反訴原告返還補償之勞保年資損失128萬7275元。惟反訴原告以:反訴被告以詐術使其離職,依法撤銷退職之意思表示,提起反訴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薪資等語,該反訴之主張,顯與本訴反訴被告依切結書之法律關係,請求反訴原告返還補償之勞保年資損失無關,則本件反訴標的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間並無牽連關係,其提起之反訴,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反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
法官陳繼先法官饒鴻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明冬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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