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訴易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易字第82號原告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 律師住台中市○○街○○號1樓複代理人 方鴻枝 律師住台中市○○街○○巷○○號被告甲○○住台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陳賢慧法官吳惠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玉萍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