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減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6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7年度聲減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2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吳鴻章法官王炳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逸柔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宣判日期│所犯法條│合於96│減刑後刑│附註││││││審法院│││年罪犯│度││││││├────┼────┤│減刑條││││││││案號│確定日期││例│││├──┼────┼────┼────┼────┼────┼─────┼───┼────┼────┤│1│施用第2│有期徒刑│93年12月│臺灣桃園│94.10.26│毒品危害防│第2條│有期徒刑│㈠編號1│││級毒品罪│5月,如│22日│地方法院││制條例第10│第1項│2月15日│之罪已執││││易科罰金│├────┼────┤條第2項│第3款│,如易科│行完畢(││││,以銀元││94年度易│94.11.21│││罰金,以│臺灣桃園││││300元即││字第871││││銀元300│地方法院││││新台幣││號││││元即新台│檢察署95││││900元折││││││幣900元│年度執字││││算1日││││││折算1日│第580號│├──┼────┼────┼────┼────┼────┼─────┼───┼────┤)││2│持有第2│有期徒刑│92年3月│臺灣高等│95.7.14│毒品危害防│第2條│有期徒刑│㈡編號1│││級毒品罪│3月(嗣│14日起,│法院││制條例第11│第1項│1月15日│、2之罪││││經本院以│至92年3├────┼────┤條第2項│第3款│,如易科│曾經本院││││95年聲字│月17日止│94年上訴│95.7.14│││罰金,以│以95年度││││第1504號││字第3888││││銀元300│聲字第27││││裁定諭知││號││││元即新台│05號裁定││││如易科罰││││││幣900元│應行有期││││金,以銀││││││折算1日│徒刑7月││││元300元│││││││,如易科││││即新台幣│││││││罰金,以││││900元折│││││││銀元300││││算1日)│││││││元即新台│││││││││││幣900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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