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易字第5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易字第536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現因另案在臺灣台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七九九號,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四二一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以下簡稱為被告)在本院審理時,亦坦承確有原判決所認定之竊盜未遂犯行。雖辯稱:因吃安眠藥神智不清而犯案,及有自首等語。惟若因服用安眠藥而神智不清,豈有可能再為本案之翻越矮牆、徒手敲破玻璃、開啟窗戶,再侵入住宅翻找財物之犯行?被告此部分所辯,明顯悖離常情,不足採信。又本案被告於原審已坦承:「警察來後,是別人告訴警察是我偷的,並不是我主動跟警察講的」等語;自難認有何自首之情形。被告上開所辯均無可採。其上訴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梁堯銘法官廖柏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