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66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訴字第6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訴字第66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115號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467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審判決於九十七年二月四日以寄存送達方式送達上訴人,上訴人同年月二十二日提出上訴狀(其上訴狀所載原審案號2215,應係2115號之誤),然並未敘述理由,經本院於九十七年三月十七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書後七日內補正,該裁定於三月二十一日以寄存送達方式送達上訴人(見送達證書回執),上訴人迄未敘述上訴理由,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許旭聖法官康應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一級毒品部分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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