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金上訴字第2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金上訴字第2366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95年度金重訴字第172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林靜芬法官張恩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