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重訴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重訴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重訴字第三十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執行羈押,至九十二年九月十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九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楊貴雄法官趙功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佩琳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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