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二號
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四選任辯護人郭士功律師
廖德澆律師被告甲○○男三選任辯護人 彭紹瑾 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均自民國玖拾貳年貳月貳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二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執行羈押,並自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著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蔡榮澤法官林惠霞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仁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