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易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易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五三號
上訴人國際亞洲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麗萍
丙○○乙○○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文婷 律師附帶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旭業 律師複代理人 魏式瑜 律師右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李行一法官蔡芳齡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
書記官蔡錦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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