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64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49號

原告佳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思寧

訴訟代理人 蔡宗軒 律師

被告 柯孟孝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22萬2141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1萬58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書記官林卉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