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1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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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173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方瑋豪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1關於最後事實審「案號欄」及確定判決「案號欄」之「111年度簡字第3215號」更正為「111年度簡字第3125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1關於最後事實審「案號欄」及確定判決「案號欄」之「111年度簡字第3215號」,係「111年度簡字第3125號」之誤載,此顯然錯誤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此由該附表之其餘罪名及刑度等資料可明,茲參照前開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宸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