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1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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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173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方瑋豪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1關於最後事實審「案號欄」及確定判決「案號欄」之「111年度簡字第3215號」更正為「111年度簡字第3125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1關於最後事實審「案號欄」及確定判決「案號欄」之「111年度簡字第3215號」,係「111年度簡字第3125號」之誤載,此顯然錯誤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此由該附表之其餘罪名及刑度等資料可明,茲參照前開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宸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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