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263號參加人高雄市高雄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余清榮 訴訟代理人 鄭慧芬 上列參加人與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聲請參加訴訟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參加之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民事第四庭法官饒志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書記官龔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