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60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604號

上訴人即

原告 程誠哲

被上訴人即

被告 黃華榮

陳美珠

上列當事人因113年度訴字第2604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32,2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5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書記官李芝菁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