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8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82號原告 盧靖琳 被告 林姿君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簡上字第21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蔣文萱法官陳芷萱法官林怡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書記官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