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66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667號原告 陳雅雯 被告 張嘉翰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奇法官賴建旭法官姚億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書記官李欣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