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13號

原告 羅逢裕

被告 陳百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350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村路00號,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萬7902元【計算式:民國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47000元/㎡×面積117.69㎡×原告權利範圍1/20+房屋課稅總現值26600元(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檢送之臺中市房屋稅籍紀錄表參照)×原告權利範圍1/20=277902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書記官張隆成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