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養聲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養聲字第43號
聲請人
即收養人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收養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收養認可聲請狀之聲請意旨須載明「收養日期」,且收養認
可聲請狀末須補正被收養人之簽章。
二、被收養人監護權由何人行使之證明文件(若係於我國境外作成者,應經公證及駐越南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認證並提出中文譯本)。
三、收養人已參加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或
其他機構有關親職準備教育課程之證明文件。
四、陳報被收養人及其生父、生母是否能來台以及來台期間?如得安排來台,請盡快陳報來台期間,以利本院定期開庭暨轉知主管機關進行訪視。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侯凱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