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養聲字第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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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養聲字第43號

聲請人

即收養人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收養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收養認可聲請狀之聲請意旨須載明「收養日期」,且收養認

可聲請狀末須補正被收養人之簽章。

二、被收養人監護權由何人行使之證明文件(若係於我國境外作成者,應經公證及駐越南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認證並提出中文譯本)。

三、收養人已參加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

其他機構有關親職準備教育課程之證明文件。

四、陳報被收養人及其生父、生母是否能來台以及來台期間?如得安排來台,請盡快陳報來台期間,以利本院定期開庭暨轉知主管機關進行訪視。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侯凱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書記官林怡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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