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補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624號
原   告  吳翊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根興 間請求交付車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復未提供相關資料以供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應繳納
之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陳報系爭車輛交易現
值,以供本院計算應繳納之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