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鳳小字第89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黃麒霖
鄭志鵬
被 告 戴宗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零叁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
叁仟陸佰壹拾元自民國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捌萬零叁佰陸拾肆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書記官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