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勞簡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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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勞簡字第152號
上 訴 人 艾為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樹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唐麗琴 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叁佰肆拾伍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
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
院(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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