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補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621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本件原告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世豐 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
萬5,6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