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南看守所指定辯護人 陳文欽 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98年4月7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8年1月7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蘇義洲
法官朱中和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柯貞如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