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56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最新土地、建物登記謄本。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奕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