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13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曉芳■註: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第65條之規定:若債務人
提出之更生方案未經債權人會議同意可決、亦未經法院裁定認可者,應開始「清算程序」。屆時債務人所有之全部財產均將「拍賣變價」分配予債權人;且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限制債務人之生活;債務人公私法上之資格或權利將受限,不得從事擔任某些職務或某些特定業務之從業人員、不得經營某些特定營業或為某些特定交易行為、或會喪失某些特定資格;而若查明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第134條各款所規定之情事(例如經查明債務人有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負擔過重債務;或普通債權人之分配額低於債務人聲請前二年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本院將為「不免責」之裁定。★註:關於更生方案之「認可」,本院必實際依聲請人之
收入、資產狀況詳細評估,非依債權總額打折認定,請勿自行揣測可以「債權總額之某特定打折後成數」之清償方案,獲得本院的認可。
★故請台端考慮是否願重新與銀行協商成立一致性之清償方案?是否續行本件更生程序?並慎提更生方案。
附表‧補繳程序費用1,000元。
‧提出聲請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
資料(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陳報聲請人目前工作處所(公司或機關行號單位名稱、地
址)(包含目前任職之「全部」正職工作、打工工作)註:若為失業,請提出失業證明‧陳報聲請人每月薪資總和(包含目前任職之正職或打工的
「全部公司」之薪資、及聲請人「現在」每月各種津貼、加班、獎金)註:應確實依現在實際收入記載,「勿」僅依向稅捐機關申請之所得或財產資料清單填載‧提出聲請人自97年9月1日迄今每月薪資單(包含目前任職
之「全部公司」)‧說明最大債權銀行所提供之清償方案為何?提出證據證明
聲請人如依最大債權銀行所提供之清償方案,以聲請人每月收入扣除應清償之金額,無法維持最低基本生活‧補正說明更生前2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及資金流向(如有買
受或出售房地、汽車者,請敘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汽車之車號,及買得或出售之時間、金額、所得流向,並提出書面證據。
‧提出國稅局所核發之「最近二年歷次贈與資料」‧釋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之所得總額(請
扣除聲請人自己及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請列出計算式並提出證明)包括:
(1)聲請前兩年內所有收入種類(包括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等)、來源、期間、數額(新台幣),並釋明之。
(2)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種類(含支出職業上需要、生活費、房租等)、原因、數額(新台幣),並釋明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書記官邱飛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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