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4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441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楊博堯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叁月叁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犯殺人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所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重大,並所犯殺人罪之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10月31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復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開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裁定自98年1月31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
98年3月31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簡源希
法官唐敏寶法官戴博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