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重訴字第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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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重訴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重訴字第4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98年2月12日執行第二次延長羈押,至98年4月11日二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4月12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鄭永玉法官江錫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鄧智惠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