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805號原告百年開發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千慧 原名乙○○被告桃園縣立大坡國民中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謝清昕 律師
劉育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2月17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如附表所示之「原記載內容」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之「更正後之內容」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計算錯誤,導致
主文第一項及附表編號3之錯誤,此均係誤算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書記官黃盈菁附表:
┌──┬────────┬──────────────┬──────────────┐│編號│記載位置│原記載內容│更正後之內容│├──┼────────┼──────────────┼──────────────┤│1│主文第一項│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柒萬│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 陸拾肆萬 ││││陸仟伍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陸仟伍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七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2│事實及理由三㈡(│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588,601元│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558,601元│││判決第5頁第11至│(元以下四捨五入,4,390,092.│(元以下四捨五入,4,390,092.│││第13行)│57-3,831,492=588,601),即│57-3,831,492=558,601),即││││屬有理│屬有理│├──┼────────┼──────────────┼──────────────┤│3│事實及理由三㈡(│原告請求被告給付676,597元(│原告請求被告給付646,597元(│││判決第10頁第10至│588,601+219,990-131,994=676,│558,601+219,990-131,994=646,│││13行│597)及自支付命令狀繕本送達│597)及自支付命令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97年5月3日)│被告之翌日(即97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起至清償日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應││││予駁回。│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