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易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易字第81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宜臻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萬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9年7月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3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胡景彬
法官陳繼先法官饒鴻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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