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交聲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交聲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易科罰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交聲字第4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93年度交上訴字第1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過失傷害人罪所處之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300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原確定判決所處之有期徒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修正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並參照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3月1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張正亞法官陳榮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麗芬中華民國94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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