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訴字第6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上訴字第609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49號,中華民國94年1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229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本審認定之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相同,茲引用之。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4年2月1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計至94年2月11日屆滿10日,惟因同年2月11日為農曆春節假日,同年2月12日、13日分別為星期
六、日係放假日,且因被告間屆滿日應為94年2月14日,茲竟遲至同年2月15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不經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3月11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蔡長溪
法官林俊益法官楊貴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黃德煌中華民國94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