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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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18號上訴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97年1月21日本院95年度訴字第21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關於財產權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參仟柒佰柒拾伍元;上訴聲明第三項屬非財產權之請求,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合計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民事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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