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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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叁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九十六年度彰簡字第七二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七一一號協商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四二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七七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繼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七九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八六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嗣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九五九號協商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宣示判決筆錄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書記官